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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协会
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羽毛球协会章程
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羽毛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羽毛球协会(简称羽毛球协会)。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劳动法》《体育法》和《国际羽毛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羽毛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羽毛球协会是由辽宁师范大学在职职工羽毛球爱好者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羽毛球协会是辽宁师范大学工会下设单位,接受校工会及全校教工球迷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辽宁师范大学相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动员各方面力量,优化我校羽毛球运动环境;维护我校教工球员合法权益。
三、丰富和活跃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增强教职工凝聚力,提高教职工的身体素质,构建和谐校园。
四、积极参加校际间的比赛和活动,促进校际交流,增进友谊。
  第五条 场所
  辽宁师范大学职工羽毛球协会暂设在黄河路校区和西山湖校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宣传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扩大羽毛球运动的群众基础,提高会员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水平,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我校的大众体育和羽毛球运动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七条  在我校工会的领导下,协会自身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巩固与发展协会会员组织,扩大羽毛球爱好者队伍。
第八条  接受学校布置的有关任务,定期组织协会会员进行羽毛球技术的培训及咨询,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不定期举办各类交流比赛。
第九条  维护我校教职工球员合法权益,搞好本会自身建设,杜绝该项运动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基本条件
  辽宁师范大学工会会员,凡是拥护本会的章程,热爱羽毛球运动,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和身心基础的教职工均可申请成为会员;真心球迷、具有羽毛球运动特长、在羽毛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先。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加入本会必须填写申请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本会接到申请后,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
  三、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收对辽宁师范大学羽毛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要求退出,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 取消会员资格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会员脱离辽宁师范大学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羽毛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校工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二、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代表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一条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提出,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大会讨论,通过或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校工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2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报校工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活动停止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辽宁师范大学职工羽毛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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